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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隐名投资收购加油站、加气站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17-11-09

 近几年中国加油站和加气站的发展及市场规模呈上升趋势,虽然全球石油价格动荡不定的,但在中国市场上石油与天然气行业一直是投资主体的重点投资项目。而且从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市场份额和发展趋势来看,在未来至少十年里,中国加油站加气站的发展竞争更加激烈,在当下已经出现投资收购竞争白热化的现象。
盲目的投资竞争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特别是资本流动加速的现代社会,在通过股权收购和资本投资时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导引

  潘某、傅某、顾甲和第三人顾乙出资设立昆山市昆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嘉公司),此后上海石油集团昆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油)与陆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经营收购后的申信加油站此后又约定陆某只占10%。陆某在签订协议之后与潘某、傅某、顾甲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陆某为昆嘉公司新股东。之后,上海石油与陆某签订协议,昆嘉公司(申信加油站)由陆某承包经营,陆某每年支付给上海石油承包金。而后昆嘉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决议:昆嘉公司股东即上海石油,对外投资主体不变。2011年5月11日与2012年6月21日昆嘉公司增资。现上海石油要求确认其为昆嘉公司股东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过二审,上海石油败诉。

 

 

争议焦点

  上海石油是否是昆嘉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

  1 昆嘉公司设立时,陆某并非是昆嘉公司股东,股东身份是在陆某与上海石油签订两次协议后

  2上海石油与昆嘉公司确实曾就收购一事达成协议

  3 陆某与昆嘉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在执行其与上海石油约定的对昆嘉公司的收购计划,该收购行为使其成为昆嘉公司的显名股东,上海石油成为隐名股东,陆某为上海石油代持股。

  4 昆嘉公司后续两次增加注册资本,上海石油认为陆某的增资行为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其可另案主张,本案中不予理涉

 

案件评析

  对于投资者来说,出资或者收购一项资产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达到投资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但是在市场交易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预期甚至无法预料到的问题。而在加油站加气站的投资或收购中,由于两个行业涉及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其投资主体和相关收购的条件也更为严格,这样反而容易导致在整个投资收购过程中出现以下突出问题即股权收购中导致的主体、产权、以及土地问题争端。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主体之投资者隐名投资与代持股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有些投资人并不想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自己的投资人身份,会通过其他人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一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缺少法定程序的,三是目的并不违法的。对于此文我们重点阐述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该种情形下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如下图-1

(一)风险

  1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否定

  《公司法解释三》中虽然对代持股协议予以肯定,但不是任何代持股协议都是有效的,在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除了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对于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公务员等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进行牟利,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破坏竞争秩序,但由于在这一行业政府工作人员可谋取的利益非常可观,总有一部分人利用权力优势进行投资,做公司背后的操纵者。

  2 显名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作为工商登记簿上的名义股东对外来说代表其实公司的股东,这样潜在着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或者为股权设定权力负担如质押。

  3 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投资权益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实际投资人投资权益只能向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防范

  1 针对代持股协议效力风险防范

  (1)对于一般的代持股协议,我们可以通过借贷投资合约的形式规避,即实际投资者以借贷形式为显名股东投资提供资金,并约定由显名股东所投资公司或项目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2)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例如公务员,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下代持股协议会被认定无效,为了保障相关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在法律制度上严格规制该种行为是最重要的,现在政府开展的反腐行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种风气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性,而现实中,由于公务员手中掌握着公权力,投资经营活动通常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部分公务员通常会采取隐名的手段,以亲属或他人的名义投资,无需亲自出面,用配偶、兄弟、子侄、朋友的名义出资注册公司,自己幕后操作。其次,这些企业往往背靠自己的管辖权力,即便违规,也会顺利过关。虽然现在的规定对于出资不问出处,但是在相关问题曝光之后,对于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经营都会产生影响,在更多情况下是负面的影响,损害公司的名誉和信誉,同时如果真相被揭开,公司是由相关人员投资,则对于其投资对应的股权等要进行拍卖,这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行会造成影响。

  2 针对显名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2)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3 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对于此隐名股东最好是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同意其转变为公司的显明股东

 

后记

  股权收购是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企业扩张通常采用的方式之一。加油站和加气站的市场规模在高速成长期,是非常值得企业关注和投资的。

  对于隐名投资来说,过去一般更多停留在公司法层面上,而由于两个行业本身性质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中国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这会使政府与市场投资者更大机会的合作,难免会产生更多的非法隐名投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社会对于市场都是一种破坏,因而从更完善的更严厉的制度来规制,现行中国反腐改革以及一切廉政工作都为改善这一现象奠定基础。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也必须做好事前的调查,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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